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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方經與業主結算后,方可向賣方付款,業主未結算,賣方不得索要貨款、質保金及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
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方經與業主結算后,方可向賣方付款,業主未結算,賣方不得索要貨款、質保金及違約金”的條款是否有效??裁判總結:(1)買方以買賣合同中存在,“買方經與業主結算后,方可向賣方付款,業主未結算,賣方不得索要貨款及違約金”的條款,而拒付貨款、質保金、利息等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2)買賣合同的合同主體是買賣雙方,其設定的合同條款應當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只要產品已經實際交付
房東出賣房產的,承租人是否就需要撤離嗎,如何處理呢?答:(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購買的權利。(2)但如果房東將房屋出賣給房屋按份共有人或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則承租人無**購買權。(3)出租人委托**人**租賃房屋的,應當在**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涉及的服務內容: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年通過國家首屆**考試**法律職業資格。2007年執業于律師。在從事法律服務十余年的過程中,堅持以*知識、服務為民為理念,積極鉆研法律*知識和**案例,切實的維護當事人的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或擴建行為未提出異議的,如何認定?答:租賃合同約定房屋裝飾裝修或擴建須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擴建,但在合理期限內(一般為六個月)未提出異議,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后又繼續履行合同或接受承租人履行義務的,可以視為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擴建,或者放棄再提出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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