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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及相互斗毆中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什么是正當防衛 我們看一下我國刑法的規定:*人民共和國刑法: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
? ? 舉個簡單的例子:某人因盜竊被判處刑罰,如果套用自然界的因果力來判斷,那么我們會得出這樣一個荒繆的結論,該盜竊犯的父母親與財物被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如果盜竊犯的父母不生下他的話,那么盜竊犯就不會存在于這個世界,就不可能有后來盜竊行為的發生。因此,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然要拋棄自然法則去尋找屬于自己的因果理論。 目前,判斷行為與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的理論
關于區分作為與不作為的標準,有規范說、身體動靜說、能量說、因果關系說、社會意義說、較終原因說、非難重點說、法益狀態說、風險說、介入說等各種學說。 一、規范說 違反禁止規范的是作為,而違反命令規范的是不作為。問題是,我們并不能對刑法規范簡單地進行禁止規范與命令規范的劃分。例如,如果認為我國關于故意殺人罪的罪刑規范為禁止性規范,則沒有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成立的余地。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法益。 二、身體動靜說
刑法中危險犯的概念及其是如何分類一、 ?概念危險犯是法益侵害結果中的一種,所以我們先說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中的侵害結果。結果即是實行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結果或者現實危險狀態。這里的危險狀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危險犯所造成的結果。在大陸法系的通說認為結果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險。所以從結果出發犯罪類型就可以分為了侵害犯和危險犯兩種。以對于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為處罰依據的為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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