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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 (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
1、燃點——可燃物質在空氣充足條件下,達到某一溫度與火焰接觸即行著火(出現火焰或灼熱發光),并在移去火焰之后仍能繼續燃燒的溫度稱為該物質的燃點或著火點。 2、自燃點——指可燃物質在沒有火焰、電火花等明火源的作用下,由于本身受空氣氧化而放出熱量,或受外界溫度、濕度影響使其溫度升高而引起燃燒的溫度稱為自燃點(或引燃溫度)。 3、閃點——易燃、可燃液體(包括具有升華性的可燃固體)表面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
新增廢氣排放口在是否需要申請環評驗收 我企業在兩年前**現場勘查時有要求新增有機廢氣排放口,所以現在實際廢氣排放口數量與一次環評排放口數量不一致,請問現在要辦理國家排污許可證,是否需要對新增的排放口做環評驗收?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
一是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只要不屬于禁止核發的情形,總體上按照“先發證再到位”的原則,要給予合理過渡期,企業作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后先發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現有排污單位,只有先發許可證、納入監管,督促企業依法整改、盡快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做到“抓大抓小,抓點抓面,抓好抓壞”,才能避免部分排污單位游離于環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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