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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來源:較高人民*發布時間:2010-09-15 16:48:00.字號: 小 大打印本頁..《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較高人民*審判***148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釋〔2010〕11號較高人民*關于審理*賠償責
韓某1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民事調解書(2017)魯0283民初10268號原告:韓某1,男,1969年11月6日生,漢族,住平度市經濟開發區。被告:劉某,女,1969年4月17日生,漢族,住平度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貴成,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韓某1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1向本院提出
1、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2、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3、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
交通肇事**替行為的定性與處理【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離現場,并讓**替者去公安機關投案,或者雖然沒有離開現場,但讓他人**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讓人**替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從重處罰。對**替者,其主觀上是為了包庇他人犯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刑法*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以被害人陳述為**構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標準【裁判要旨】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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