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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中,債權人未向債務人履行轉讓通知義務,是否影響債權轉讓本身的效力?《**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5年4月5日*共和國*民事判決書(2004)民二終字*212號: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履行是否影響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的問題。《*共和國合同法》*八十條款規定:"債權人轉讓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據此,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
商業秘密保密措施的認定根據《不正當競爭**解釋》*11條*1款的規定,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十條*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筆者認為,保密合同或者保密制度僅僅是保密措施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在判斷其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保密措施時,《不正當競爭**解釋》*11條提供了相對具體的判斷規則和操作方法,關鍵是要判斷保密措施是
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二)》*10條*1款*(1)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法
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地方**為實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標,以“收購”來代替應當依法進行的“征收”。此種收購協議具有行政協議的屬性。將該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審查范疇,有利于加強對地方**行為的監督,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收購”代替征收,**審查監督。且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收購協議,因其在一定層面上有利于提高舊城改造效率,并有助于通過提高收購價格來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較加充分的補償安置,具有現實合理性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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