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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中“其他遺物”能否包括尚未取得產權的使用權,立遺囑人死亡時取得產權,繼承人能否依遺囑繼承|房產繼承
自書遺囑中“其他遺物”能否包括尚未**產權的使用權,立遺囑人死亡時**產權,繼承人能否依遺囑繼承|房產繼承?答:遺囑生效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而不是遺囑設立當時,故雖然遺囑設立時尚未**房屋產權,在遺囑設立后才**產權,但由于遺囑寫了“其他遺物”這一概括性的表述,被繼承人也未對原有遺囑進行修改,所以在遺囑生效時只要未明確已經安排、處分的遺產,只要該遺產在老人死亡時具有繼承的屬性,涉案的房產就應當納
執業理念:伸張正義、敬業負責、崇尚法治,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是我們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務內容:勞動(勞務合同)爭議仲裁及訴訟代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房產土地糾紛、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賠償、死亡賠償)、保險金融糾紛、建設工程糾紛、股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民商事案件。??律師介紹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2002
出租人已出賣房產的,承租人能否要求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答: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理,房產租賃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房產,直至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例外情況:(1)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就約定一旦房屋出賣的,則承租人須終止租賃合同的,則承租人不能要求繼續承租房屋。(2)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
從事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以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如何處理?答: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1)因租賃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無法以該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但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租賃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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