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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要**的行為認定【裁判摘要】國家工作人員假借投資合伙經營,在實際并未經營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強要“合伙”相對方支付高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以合伙經營為名,利用職務便利強要支付高額**,屬于索賄行為。隨著反腐斗爭的愈加深入,分子收受賄賂的方式也逐漸發生變化,由裸直接收受財物,演變為間接地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現金,或者時光贏不輸,或者以合伙經營的形式收受“
約定解除權條款1.合同常因一方當事人之違約或其他特別事件之發生,導致委托人難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適當履行。同時,由于法定解除權認定之條件嚴格且不確定,合意解除又必須對方同意,合同是否約定了委托人的相應合同解除權即顯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利益的交易環節,均應考慮設置相應的約定解除權條款。2.法律、行政法規、**解釋對于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條件少有限制《合同法》*93條*2款。僅有較少數例外。例如,《
《合同法》*286條的頒行,在理論界和審判實踐中引發了眾多爭議。對該項權利性質的認識,與其保護密切相關。為了配合較高院有關該項權利的批復中,對其實現**抵押權及其他債權的規定,將該項權利解釋為**權,較為合理。該項**權具有擔保物權的性質,其附從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的特點,成為解決審判實踐中所遭遇問題的理論基礎。為此,本文對在審判實踐中針對《合同法》*286條及批復的適用所提出的問題,
說說刑事案件辯護什么叫刑事案件辯護,所有人在遭受**部門追責法律責任時,都有權利對于被指控的罪刑開展沒罪、罪輕,緩解或是免予刑事處分的申訴書和辯駁,這就是刑事案件辯護。“刑事”是相比于“民事法律”來講,也就是相關刑法的。“辯護”便是以“辯”為方式、目地、方式,做到“護”的目地。辯護權關鍵就是指被告人對于指控開展辯駁、辯解及其得到辯護人協助的支配權。刑事訴訟是國家對違法犯罪開展起訴和處罰的主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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